背景2013年9月,上海自贸试验区成立。2015年,广东、天津、福建自贸试验区相继成立。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在辽宁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设立7个自贸试验区。由此,我国的自贸试验区开启了“1+3+7”扩展试点新格局。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三年多来取得重大进展,总体达到预期目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照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的自由贸易区,全面深化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在新一轮改革开放中进一步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日前,国务院正式印发《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影响这次已是上海自贸试验区设立以来的第三版方案,这一方案以对照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制度创新,加强改革的系统集成;进一步加大压力测试力度;更大力度转变政府职能为基本原则,更加突出开放引领、更加注重风险防控、更加突出联动发展、更加突出改革举措的系统集成,为其他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提供改革创新借鉴,为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积累更多经验。内容方案指出,上海自贸试验区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照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的自由贸易区,全面深化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在新一轮改革开放中进一步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方案也首次提出,上海自贸区要设立自由贸易港区。根据方案要求,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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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根据商务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统计局关于开展2017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7〕130号,以下称《通知》),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下称联合年报)已于4月1日正式启动。影响《通知》意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事中事后协同监管。企业应提高自觉报告意识,及时安排专人负责信息申报工作,要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明显异常或遗漏的已申报信息需及时进行更正。内容《通知》要求,于2016年12月31日(含)前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2017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网上联合报告及共享应用”(http://lhnb.mofcom.gov.cn),填报2016年度投资经营信息。相关数据信息将在商务、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统计部门间实现共享。2017年度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下一年度起填报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 参加联合年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名录和企业所填报的投资经营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应向社会公示的,将通过“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信息公示应用”(http://lhnbgs.mofcom.gov.cn)向社会公示。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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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近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从2017年4月1日开始,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婚姻登记费等等。影响《通知》的发布,有利于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内容一、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5项) 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12项)1. 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发展改革部门)2. 清真食品认证费(宗教部门)3. 机动车抵押登记费(公安部门)4. 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公安部门)5. 核安全技术审评费(环境保护部门)6. 环境监测服务费(环境保护部门)7. 房屋转让手续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8. 白蚁防治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9.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质检部门)10.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农业部门)11. 测绘仪器检测收费(测绘地信部门,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测费)12.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测绘地信部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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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编纂民法典和制定民法总则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任务。2016年6月、10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3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并且先后3次于会后将草案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两次将草案印送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还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大、法学教学科研机构征求意见。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10月和11月在北京、四川、宁夏和上海召开4次座谈会,直接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法律实务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并到基层进行实地调研。该《民法总则》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形成的,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影响《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各分编将在总则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出具体规定。《民法总则》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采取“提取公因式”的办法,将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规定写入草案,就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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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以下称“《规定》”)已经2017年1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6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商公安部、外交部、商务部同意,并于 2017年3月13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审改办决定将“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安徽、山东、广东、四川、宁夏等地开展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工作并取得积极进展。2017年4月1日起将在全国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 影响 相关外国人在华就业规定的修改和实施,体现了中国政府“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的战略思想,目的在于健全外国人才来华工作管理制度,实现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签证、居留的有机衔接,逐步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和平衡保护国内就业市场的制度环境,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此外,新政策的实施,对不同层次的外国人在华工作的申请材料要求上提出了更明确以及细致的要求,实际申请时应结合实际情况,与主管部门充分了解沟通,提前做好相关准备。 内容 l 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修改 修改后的《规定》对原“职业签证”的称谓统一修改为“Z签证”,并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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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 景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于2017年2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发布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新“《通知》”)。 影 响及应对2015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其中,单位缴纳2%,员工缴纳1%)降至2%;2016《通知》确定可在此基础上阶段性再降低至1%—1.5%;新《通知》明确了各省份可降低至1%的实施时间与实施方案,这一措施无疑将进一步减轻企业和员工的负担。 内 容新《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为1.5%的省,可进一步降至1%。在省行政区域内,单位与个人费率应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二、 失业保险费率已降至1%的省份,仍按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2016《通知》”)执行。三、 各省份应研究制定具体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www.mohrss.gov.cn/gkml/xxgk/201702/t20170217_2663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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