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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买商品气人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日期: 2017-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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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近几年,以“互联网+”为主要内容的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网络消费环境持续向好。为进一步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2014年开始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以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方式,设立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但由于该制度规定较为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回应社会关注,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总局出台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

影响

《办法》细化和强化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为消费者网购维权提供了最新的法规依据,且加大了不良商家违规成本,同时也健全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助于进一步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内容

一、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和商品完好标准

 

1、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

1)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2)鲜活易腐的商品;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或者期刊;

5)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包括: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或者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

 

2、商品完好标准的界定

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二、无理由退货的具体流程

 

无理由退货的具体流程具体分为四步:

1、  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签收的次日开始起算;

2、  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

3、  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

4、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三、对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履行无理由退货义务的特别规定

 

1、  要求网络商品销售者经营者应当对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有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

2、  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积极履行平台管理责任,对平台上网络商品经营者落实无理由退货规定情况进行监控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工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

3、  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等。

4、  首次创设了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及再流通制度,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

 

 

> > 法条连接: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http://www.saic.gov.cn/zwgk/zyfb/zjl/xxzx/201701/t20170111_1741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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