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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

日期: 2017-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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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以下称“《决定》”)。随后,国家主席签署了第64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影响

本《决定》是对捐赠扣除优惠政策的扩大和延伸,实际上相当于减少了公益性捐赠支出人的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了税基,减轻了税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一大部分大额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有利于进一步调动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内容

《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决定自2017年2月24日起施行。

 

 > > 法条连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

http://www.fdi.gov.cn/1800000121_23_73672_0_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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