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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日期: 2017-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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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税务总局自201681日起在91个城市开展了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工作,自201611月起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目前试点情况平稳顺利,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将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影响

 

鉴证咨询业是指企业依托专业资质,以开展认证、鉴证、咨询服务为主的现代服务业,也是营改增试点行业中代开专用发票最多的行业。此次税务总局将其纳入自开发票试点,是税务部门的一次税收管理制度创新,将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也将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提升小微企业竞争力。但是,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有的税款抵扣功能,使其管理制度更严、法律责任更重,所以,小规模纳税人在享受便利的同时,还应当特别注意风险的防范。

 

内容

 

一、试点内容

(一)自201731日起,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可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三)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四)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二、有关要求

(一)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保障纳税人正确开具专用发票,同时要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数据分析比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
  (二)试点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领用、保管、开具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493676/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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