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 景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于2017年2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发布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新“《通知》”)。
影 响及应对
2015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其中,单位缴纳2%,员工缴纳1%)降至2%;2016《通知》确定可在此基础上阶段性再降低至1%—1.5%;新《通知》明确了各省份可降低至1%的实施时间与实施方案,这一措施无疑将进一步减轻企业和员工的负担。
内 容
新《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为1.5%的省,可进一步降至1%。在省行政区域内,单位与个人费率应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二、 失业保险费率已降至1%的省份,仍按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2016《通知》”)执行。
三、 各省份应研究制定具体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www.mohrss.gov.cn/gkml/xxgk/201702/t20170217_2663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