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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日期: 2017-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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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编纂民法典和制定民法总则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任务。2016年6月、10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3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并且先后3次于会后将草案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两次将草案印送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还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大、法学教学科研机构征求意见。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10月和11月在北京、四川、宁夏和上海召开4次座谈会,直接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法律实务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并到基层进行实地调研。该《民法总则》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形成的,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

影响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各分编将在总则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出具体规定。《民法总则》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采取“提取公因式”的办法,将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规定写入草案,就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作出规定,既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也为各分编的规定提供依据。

主要亮点

一、     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第十六条)

 

二、     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民法总则将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八周岁”。(第十九条)

 

三、     完善了监护制度

未成年人和有智力、精神健康障碍等情形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这部分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予以弥补。民法总则针对监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对监护制度作了完善:

(一)   增加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以强调家庭责任,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第二十六条)

(二)  调整了监护人的保护范围(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       配偶;

2.  父母、子女;

3.  其他近亲属;

4.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四、     完善法人制度

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民法总则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需要说明的是,民法总则只列明规定了比较典型的法人具体形式,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或者可能出现的其他法人形式,可以按照其特征,分别纳入营利性法人或者非营利性法人。(第七十六条和八十七条)

 

五、     关于非法人组织

民法总则赋予非法人组织以民事主体地位,并设专章作了规定。(第一百零二条)

 

六、     完善代理制度

代理制度是调整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制度。民法总则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代理人不得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内容,完善了表见代理等制度。(第一百六十八条和一百七十二条)

 

七、     关于民事责任

明确法律责任,有利于引导民事主体强化自觉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意识,预防并制裁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切实保护权利人的民事权益。民法总则进一步完善了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渠道和方式。(第一百八十三条)

 

八、     关于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一是民法总则吸收司法实践经验,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了完善,将现行二年的一般诉讼   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第一百八十八条)

二是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给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提供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第一百九十一条)

 

九、     其他

《民法总则》还对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期间计算等内容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既延续了现行民事法律中科学合理的内容和制度,又吸收了行之有效的司法实践中好的做法。

《民法总则》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7-03/15/content_20189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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