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从2017年4月1日开始,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婚姻登记费等等。
影响
《通知》的发布,有利于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内容
一、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5项)
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12项) |
1. 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发展改革部门) | 2. 清真食品认证费(宗教部门) |
3. 机动车抵押登记费(公安部门) | 4. 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公安部门) |
5. 核安全技术审评费(环境保护部门) | 6. 环境监测服务费(环境保护部门) |
7. 房屋转让手续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8. 白蚁防治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9.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质检部门) | 10.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农业部门) |
11. 测绘仪器检测收费(测绘地信部门,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测费) | 12.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测绘地信部门,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
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3项) |
1. 地质成果资料费(国土资源部门) |
2. 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环境保护部门) | 3. 登记费。包括: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化学品进口登记费(环境保护部门) |
4. 船舶登记费 | 5. 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交通运输部门) |
6. 卫生检测费(卫生计生部门) | 7. 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卫生计生部门) |
8.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水利部门) | 9. 河道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水利部门) |
10.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农业部门) | 11. 农药、兽药注册登记费。包括:农药登记费,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农业部门) |
12. 检验检测费。包括:新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新兽药、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进出口兽药检验费,兽药委托检验费,农作物委托检验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农业部门) | 13. 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质检部门)) |
14.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质检部门) | 15. 出入境检验检疫费(质检部门 |
16. 认证费。包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17. 检验费。包括: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18. 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19. 药品保护费。包括:药品行政保护费,中药品种保护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20.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 21. 民用航空器国籍、权利登记费(民航部门) |
22.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林业部门) | 23. 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测绘地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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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6项)
取消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4项) |
1. 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计生部门) | 2. 兴奋剂检测费(体育部门) |
3. 机要交通文件(物件)传递费(中直管理局) | 4. 培训费。包括: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培训费,国家法官学院培训费,中央团校培训费,中央党校培训费(相关部门和单位) |
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项) |
1. 登记费。包括: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民政部门) | 2. 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相关部门和单位) |
法条连接:
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http://szs.mof.gov.cn/bgtZaiXianFuWu_1_1_11/mlqd/201703/t20170323_25632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