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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日期: 2017-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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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明确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发布本公告。

影响

该公告明确,企业作为购买方索取以及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按照相关的要求提供或者完善相关的信息。此外,销售方还应按照实际情况开具。该公告的出台,使得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更加规范化,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信息的真实性,进一步营造真实公平的税收环境。

主要内容

一、公告明确,自20177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二、公告指出,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公告同时指出,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三、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法条连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219/n810744/n2048831/n2059355/c2644618/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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