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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

日期: 2017-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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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201611日,全国31个试点城市开始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支出,允许其在一定额度内进行税前扣除。为使更多纳税人享受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及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自20177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

影响

《通知》的发布有利于进一步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使其与基本医保衔接互补,从而减轻个人医疗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内容

一、政策内容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年(200/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年(200/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二、适用对象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三、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规范和条件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见附件)开发的、符合《通知》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根据目标人群已有保障项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共有三类,分别适用于:1、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2、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3、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对于符合条件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按《保险法》规定程序上报保监会审批。

四、关于税收征管

(一)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单位。个人相关退保信息保险公司应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义务人。

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扣除。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法条连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590112/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644800/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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