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4年7月发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获得当年G20布里斯班峰会的核准,在G20的大力推动下,目前已有100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中国向G20承诺实施“标准”,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近日,为了履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国际义务,规范金融机构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行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影响
《管理办法》对中国税收居民,影响非常小,开立银行账户几乎没有变化。
对在中国境内开立账户的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影响较大。这里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在开立金融账户时,需要详细填写账户持有人或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包括姓名(名称)、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等信息,并应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上述信息报送到相关部门后,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国对外签订的协议交换给账户持有人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
内容
一、标准的内容
根据“标准”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首先由一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账户持有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账户余额或价值、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不包括实物资产)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该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最终为各国(地区)进行跨境税源监管提供信息支持。具体过程如下图所示:
二、进一步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外资企业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一样,都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都要享受同等待遇。党中央、国务院明确部署,要加快形成企业公平竞争的现代市场体系,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对待。为此,《若干措施》提出,外资政策必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事先公开征求意见,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加对外资企业的限制。《若干措施》要求,在业务牌照审核、标准制定、政府采购、融资渠道、注册登记等方面,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标准,促进各类企业公平参与。
三、进一步加强吸引外资工作
《若干措施》提出,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予以支持,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这是给地方授权,希望各地更加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在发展中不断规范,在规范中实现更好发展。这条措施不仅适用于外资,也适用于内资。同时,《若干措施》提出,已有的外商投资产业、区域的鼓励政策保持不变,积极支持中西部、东北地区吸引外资,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
法条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01/17/content_516062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