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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日期: 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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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背景

 

有关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以下简称“48号通知”),对化妆品制造等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作了特殊规定,由于该文件执行至2015年底止,从2016年开始是按30%还是恢复按15%扣除,成为了悬念。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件”)终于出台,相关特殊扣除政策得以延续。

 

影响

 

该通知是财税〔2012〕48号文件的延续,对化妆品制造等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继续沿用之前的特殊规定,与此同时,也为当前的结构性减税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主要内容

 

一、     三类行业税前扣除标准依旧维持在30%

 

广告费用是化妆品、医药、饮料三行业销售费用的主要支出。为扶植该三行业的发展,近日出台的 “41号文件”延续了“48号通知”加倍扣除“广告宣传费”的特殊政策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          关联企业广告宣传费可按分摊协议扣除

 

该通知第二条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宣传费仍不得扣除

 

烟草生产企业和烟草销售企业有关烟草的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     新扣除规定的执行期间

 

本通知自201611日起至20201231日止执行。

 

 

》》 法条连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653996/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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