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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扩大

日期: 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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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多措并举降成本”和“千方百计使结构性减税力度和效应进一步显现”。4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201766,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下称“《通知》”)。6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了相关征管问题。

影响

《通知》及《公告》的出台有利于持续激发微观主体活力,进一步增强国内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利企业的信心,产生积极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

内容

一、适用范围

《通知》规定,自201711日至201912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判断标准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企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需要履行的程序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四、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五、小型微利企业2017年度第1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 法条连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660828/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672469/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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