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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

日期: 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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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背景

2017616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于在中国政府网上公布,新版负面清单将覆盖现有的11个自贸试验区,自2017710日起实施。

影响

2013年上海自贸试验区出台第一张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开始,负面清单从190项减到139项,再减到122项,再到现在的95项,限制性措施越来越少。2017版负面清单首次将条目缩减到了100项以内,比2013年减少了一半,比2015年减少了27项,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在自贸试验区内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2017版负面清单限中的制性措施再次缩减,进一步加深了对外开放的水平与深度。

内容

新版负面清单减少的条目包括轨道交通设备制造、医药制造、道路运输、保险业务、会计审计、其他商务服务等6条,同时整合减少了4条。划分为15个门类、40个条目、95项特别管理措施。

从具体内容看,新版负面清单减少的特别管理措施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和服务业领域。比如,在制造业领域,新版负面清单取消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须使用自有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等。

在服务业领域,新版负面清单取消了“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须满足最低开业时间要求”等特别管理措施。在文体娱乐业领域,将“演出经纪机构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为本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调整为“演出经纪机构须由中方控股(为设有自贸试验区的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

新版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文化、金融审慎、政府采购、补贴、特殊手续、非营利组织和税收相关的特别管理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须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进行安全审查。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执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 法条连接: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06/16/content_520297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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