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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

日期: 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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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背景

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是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资本力量,是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助推器,是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动能。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创业投资沿着健康的轨道蓬勃发展,20174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决定,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试点。

2017428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以及522日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及其执行。

 

影响

相比现行的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这一新政取得了重大突破,在试点地区,创业投资企业(包括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以及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将有机会享受投资额抵扣企业或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这也有利于鼓励更多投资者积极参与创业投资,进一步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内容

一、税收政策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在试点地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4、满2年是指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

二、适用对象

享受优惠政策的对象是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

1、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下同);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2、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4)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须位于本通知规定的试点地区。

 

3、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其注册地须位于本通知规定的试点地区。

三、执行时间及试点地区

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1711日起试点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71日起试点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次税收试点政策。

试点地区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

 

四、备案程序和资料

天使投资个人、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具体如下:

 

项目

公司制创投企业

合伙创投企业

法人合伙人

合伙创投企业

个人合伙人

天使投资个人

办理时间

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

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以及分配所得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

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

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3个月内

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

办理主体

公司制创投企业

合伙创投企业

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

合伙创投企业

天使投资个人和初创科技型企业

受理机关

公司制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

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复印件。

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1.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2.天使投资个人身份证件。

留存备查资料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天使投资个人无需);

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天使投资个人无需);

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声明;

4)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5.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时间、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分配比例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法人合伙人留存)。

 

 

》》 法条连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590818/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651543/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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