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海关总署于7月13日发布《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9号,以下称《公告》),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在天津、沈阳、南京、杭州、武汉、拱北、黄埔、重庆、成都等9个海关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以下简称“新监管模式”)改革试点。此次试点是深化加工贸易监管改革、创新加工贸易方式、引导企业自律管理的重要举措。
影响
新监管模式下,业务流程将更为简洁,企业自主选择余地更大,手续办理更为便捷,企业还可以根据生产实际自主核报,彻底解决企业单耗核定难的问题。企业经营模式也更容易接轨国际通行做法,“走出去”参与到国际市场竞争也更为便利。
与此同时,海关对加工贸易监管手段也势必会转变为“轻单证、重核查”,核查方式也从原先主要靠核对手册里断点、固化、滞后的数据转变为现在全面监控完整、动态、实时的企业生产作业供应链信息。因此,新监管模式对加工贸易企业自身合规性要求将会更高。
内容
新监管模式是指海关实施的以企业为单元,以账册为主线,以与企业物料编码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料号)或经企业自主归并后形成的海关商品编号(项号)为基础,周转量控制,定期核销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业务范围包括:账册设立(变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剩余料件结转、核报和核销等。
主要内容如下:
(一)实施新监管模式的企业,按照以下方式开展相关业务:
1、账册设立。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特点、生产规模、管理水平等因素选择以料号或项号设立账册;账册的最大进口量为《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所载生产能力,即进口料件对应金额。
2、核销周期。企业可以根据生产周期,自主选择合理核销周期,并按照现有规定确定单耗申报环节,自主选择单耗申报时间。
3、外发加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时,不再报送收发货清单,同时应保存相关资料、记录备查。
4、集中内销。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对上月发生的内销保税货物集中办理纳税手续,但不得跨年。
5、深加工结转。企业在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时,应于每月15日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情况进行集中申报,不再报送收发货记录,同时应保存相关资料、记录备查。
6、剩余料件结转。企业应在核报前,将实际库存折料转入新账册。
(二)在核销周期内,企业采用自主核报方式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其中,对核销周期超过一年的,企业应进行年度申报。
1、自主核报。指企业自主核定保税进口料件的耗用量并向海关如实申报的行为。企业可采用单耗、耗料清单和工单等保税进口料件耗用的核算方式,向海关申报当期核算结果、办理核销手续。
2、年度申报。对核销周期超过1年的企业,每年至少向海关申报1次保税料件耗用量等账册数据。年度申报数据的累加作为本核销周期保税料件耗用总量。
(三)在账册核销周期结束前,企业对本核销周期内因突发情况和内部自查自控中发现的问题,主动向海关补充申报,并提供及时控制或整改措施的,海关对企业的申报进行集中处置。
(四)企业应根据账册设立时的料号或项号,据实以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监管方式申报进出口。
(五)企业应按照规定提交、保留、存储相应电子数据和纸质单证。
(六)实施新监管模式试点的企业,必须是以自己名义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生产型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的;
2、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且企业内部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
(七)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不再对其实施新监管模式,自确定之日起30日内,企业应向海关办理该账册核销手续。
1、信用类别降为失信企业的;
2、内部信息化系统不完备,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逻辑链条不完整,耗料管理不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
3、不能规范办理海关手续,不能按要求及时提交、保留、存储相关数据、单证和资料的;
4、主动申请不实施新监管模式的;
5、其他需要撤销新监管模式的。
》》 法条连接:
《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167/tab68609/info85803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