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在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过程中,工商总局也一直在积极稳妥布置和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今年4月,印发了《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部署全国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年内先向社会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同时进一步简化申请审核登记流程。为进一步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工商总局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和《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
影响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和《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厘清了过去企业名称审核过程中一些相对模糊的规则,明确了企业名称审核的有关标准,提升了审核工作的规范度、透明度。同时,有助于提高企业名称申请的成功率,进一步方便了申请人设立企业,但企业在决定企业名称时也应留意是否符合《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和《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规定。
内容
一、企业名称禁止性规则
企业名称禁止性规则有11条,包括7条一般禁止性规则和4条特殊禁止性规则。
1、一般禁止性规则包括:包括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含有外国国家或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团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及部队番号;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不得含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和文字。
2、特殊禁止性规则包括: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不得用作字号;不得在企业名称中标示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等禁止经营的行业;不得使用与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不一致的组织形式。
二、企业名称限制性规则
限制性规则有15条,包括5条一般限制规则和10条特殊限制规则。
1、一般限制性规则包括: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近似,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不得含有其他非营利法人的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法人授权,且使用该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若该法人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确定的,可以不经授权;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且使用该企业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若该企业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确定的,可以不经授权;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组织或者超出企业设立的目的,但有其他含义或者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而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以上三类企业名称需经工商总局核准,但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除外。
2、特殊限制规则中包括2条行政区划限用规则,6条企业字号限用规则及2条行业限用规则。
行政区划限用规则包括:符合条件、经工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含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企业登记机关核准。
企业字号限用规则包括:不得使用语句、句群和段落,但具有显著识别性或有其他含义的短句除外;不得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内容和文字,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不得以外国国家(地区)所属辖区、城市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不得以职业、职位、学位、职称、军衔、警衔等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不得使用工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但已经取得该驰名商标持有人授权的除外。
行业限用规则包括:不得使用与主营业务不一致的用语表述,符合条件的可以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以及工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有特别规定的。
三、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
1、比对系统提示相同的情形: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完全相同;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排列顺序不同但文字相同;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字号、行业文字相同但行政区划或者组织形式不同。
2、比对系统提示相近的情形: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行业表述不同但含义相同;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的字音相同,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字号包含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或者被其包含,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字号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部分字音相同,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不含行业表述或者以实业、发展等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用语表述行业的,包含或者被包含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同类别企业名称的字号,或者其字号的字音相同,或者其包含、被包含的部分字音相同。
3、比对系统提示相同、相近的企业名称的处理:申请人通过比对系统查询申请企业名称时,拟申请的企业名称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相同的,列出相同的企业名称,提示该申请不能通过;拟申请的企业名称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相近的,列出相近的企业名称清单,提示该申请可以通过,但存在审核不予核准的可能,存在虽然核准,但在使用中可能面临侵权纠纷,甚至以不适宜的企业名称被强制变更的风险。
》》法条连接: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
http://www.saic.gov.cn/zw/zcfg/gzjwj/201708/t20170804_2681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