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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日期: 201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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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为严格落实改革要求,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7年09月01日发布了《关于做好“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9月15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 “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

 

影响

商事制度改革随着“三证合一”“五证合一”到“多证合一”改革任务的展开,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自身的改革,拓展为部门之间的联动改革,已成为影响长远、影响全局的综合性改革。“多证合一”从全面梳理整合各类涉企证照事项入手,打通“信息孤岛”,有利于促进政府管理理念和方式转变,推动涉企证照事项的削减,从而减少企业办事成本,更加便利群众办事创业。

 

主要内容

        一、《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1、    “多证合一”的整合范围上,要严格遵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只整合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对于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类事项不予整合,确保改革依法合规、于法有据。

2、    各地要继续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探索通过利用电子营业执照、利用纸质营业执照二维码等方式,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让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知晓“多证合一”改革整合的涉企证照事项信息,为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提供权威、规范、便捷的信息查询渠道。

3、  要加强同各整合证照部门沟通、协调,推动各部门明确已领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凡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能够查询到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许可证件和证明,逐步推进“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的跨区域互认和广泛应用,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1、    《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及时向工商部门通报工商共享信息质量问题,协调工商部门增加相关信息录入校验规则,扩大登记信息共享范围,健全并落实与工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对账机制。

2、    《通知》明确,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依据工商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制作《“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提醒纳税人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信息进行更正,对需更新的信息进行补正。

《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中的部分信息由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以下简称“征管系统”)自动生成,部分信息合并至实名办税、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等环节采集。对首次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登记企业,税务机关不再要求其填报《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

3、    《通知》要求,做好存量户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以下简称“换照”)的税务衔接。金税三期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自动将纳税人在工商部门的换照信息传递至征管系统,各地税务机关通过征管系统相关模块,及时为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业务。

4、    《通知》自2017111日施行。

 

》》法条连接:

 

《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http://www.saic.gov.cn/zw/zcfg/gzjwj/201709/t20170901_268797.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 “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829016/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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