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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日期: 201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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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鉴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自2010年3月20日施行以来,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是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自2016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实行按季度申报。因此,国家税务总局9月1日发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30日。

 

影响

《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利于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登记,方便纳税人办税。

 

主要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对年应税销售额核算标准进行了细化。《办法(征求意见稿)》所称的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2、 明确了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登记的情形,一是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二是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另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规定的,但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3、 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为:纳税人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4、 明确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5、 明确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法条连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http://hd.chinatax.gov.cn/hudong/noticedetail.do?noticeid=151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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