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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日期: 201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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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服务和管理,完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相关制度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影响

该公告着眼于减轻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负担,简化计算操作,便利扣缴义务人履行义务,重点解决征管中的问题,减轻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遵从责任。

 

主要内容

一、       在减少办税负担方面的举措

一是取消合同备案,除自主选择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前报送有关申报资料的外,扣缴义务人不再需要办理该项合同备案手续。二是取消税款清算,原规定对于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该公告废止该项规定,扣缴义务人不再需要办理该项税款清算手续。三是简并需报送的报表资料,公告废止了《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除特定情形外,不再普遍要求报送合同资料。

 

二、             在改进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协同管理和服务方面的举措

一是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扣缴应扣缴税款的,公告第十条规定沿用原国税发〔20093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应发函告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和其他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有关情况,并限定发函时限为受理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二是公告明确了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工作职责,加强协同管理,即由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扣缴义务人补扣税款,并依法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需要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的,由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后依法执行。

 

三、       相关计算、换算方法

1.       如果非居民企业通过多次投资或收购而持有一项股权,但仅部分对外转让,根据本公告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应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2.       在计算应源泉扣缴的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时,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如果应源泉扣缴税款由非居民企业纳税人申报缴纳,应当分别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和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两种情形,相应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或主管税务机关做出限期缴纳税款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外汇折算。

3.       财产转让收入或财产净值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分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和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三种情形,先将以非人民币计价项目金额按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时点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及相关规定计算非居民企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4.       如果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相关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缴税款。

 

四、             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股息,如何确定扣缴义务时间?

非居民企业取得应纳税的股息所得,相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即是股息的实际支付之日。扣缴义务人应在实际支付之日代扣税款,并在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五、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时,有关非居民企业申报纳税款期限的规定

按照新规定,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情况下,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未扣缴税款的,或者在主管税务机关限期缴纳税款期限内申报缴纳税款的,均视为按期缴纳了税款。

 

》》法条连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878645/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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