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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下称《意见》)文件精神要求,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创设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新力,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签署了《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合作备忘录》。 影响该通知要求各部门和单位严格落实各地“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和本备忘录,密切协作,解放思想,锐意进取,主动作为,在一定程度上加快推进改革各项措施进程,确保“多证合一”顺利实施。 主要内容一、       加强信息共享方面《合作备忘录》提出各部门要加快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平台建设,加快系统升级改造。各部门要协同配合做好数据采集、传输、接收和导入工作,推进共享信息在各部门业务系统的有效融合使用。 二、             信息采集方面《合作备忘录》提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政府效能,着力避免企业、单位和群众重复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 三、     ...
发布时间: 2017 - 12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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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服务和管理,完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相关制度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影响该公告着眼于减轻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负担,简化计算操作,便利扣缴义务人履行义务,重点解决征管中的问题,减轻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遵从责任。 主要内容一、       在减少办税负担方面的举措一是取消合同备案,除自主选择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前报送有关申报资料的外,扣缴义务人不再需要办理该项合同备案手续。二是取消税款清算,原规定对于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该公告废止该项规定,扣缴义务人不再需要办理该项税款清算手续。三是简并需报送的报表资料,公告废止了《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除特定情形外,不再普遍要求报送合同资料。 二、             在改进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协同管理和服务方面的举措一是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扣缴应扣缴税款的,公告第十...
发布时间: 2017 - 12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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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为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加快设备更新,推动产业升级,海关总署决定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1号)。 影响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调整后,三大类进口货物中,其他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期由5年缩短至3年,对于进出口企业来说是极大的政策利好,适用该政策的减免税进口设备监管期缩短,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助推企业的技术更新升级。 内容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一)船舶、飞机:8年;(二)机动车辆:6年;(三)其他货物:3年。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条连接: 《关于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1号)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737555/index.html
发布时间: 2017 - 12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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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财政部及税务总局公布《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减少小微企业的经营成本。  影响该政策的实施,对于小微企业来说,可以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现实问题并且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可以减少小微企业的经营成本,使得该类型企业得以长期存续。  主要内容一、      政策针对的对象明确自今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从农户扩大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并强调,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           印花税的优惠通知还提出,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      相关解释除了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扩大以外,享受免税的贷款额度也由单户10万元扩大至100万元。通...
发布时间: 2017 - 12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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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工作安排,为方便纳税人办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税务总局就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跨省经营企业部分涉税事项实行全国通办,相继发布了《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7〕102号)、《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影响有利于从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切实创新监管方式、不断优化纳税服务、持续改进税收执法,节省纳税人的办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内容关于《102号文》的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一)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作为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也是落实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的管理方式,对维持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按照该项制度的管理实质,将其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
发布时间: 2017 - 12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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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鉴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自2010年3月20日施行以来,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是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自2016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实行按季度申报。因此,国家税务总局9月1日发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30日。 影响《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利于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登记,方便纳税人办税。 主要内容《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如下:1、 对年应税销售额核算标准进行了细化。《办法(征求意见稿)》所称的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2、 明确了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登记的情形,一是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
发布时间: 2017 - 12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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