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2017年6月16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于在中国政府网上公布,新版负面清单将覆盖现有的11个自贸试验区,自2017年7月10日起实施。影响从2013年上海自贸试验区出台第一张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开始,负面清单从190项减到139项,再减到122项,再到现在的95项,限制性措施越来越少。2017版负面清单首次将条目缩减到了100项以内,比2013年减少了一半,比2015年减少了27项,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在自贸试验区内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2017版负面清单限中的制性措施再次缩减,进一步加深了对外开放的水平与深度。内容新版负面清单减少的条目包括轨道交通设备制造、医药制造、道路运输、保险业务、会计审计、其他商务服务等6条,同时整合减少了4条。划分为15个门类、40个条目、95项特别管理措施。从具体内容看,新版负面清单减少的特别管理措施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和服务业领域。比如,在制造业领域,新版负面清单取消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须使用自有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等。在服务业领域,新版负面清单取消了“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须满足最低开业时间要求”等特别管理措施。在文体娱乐业领域,将“演出经纪机构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为本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调整为“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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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多措并举降成本”和“千方百计使结构性减税力度和效应进一步显现”。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2017年6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下称“《通知》”)。6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了相关征管问题。影响《通知》及《公告》的出台有利于持续激发微观主体活力,进一步增强国内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利企业的信心,产生积极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内容一、适用范围《通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二、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判断标准(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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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有关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以下简称“48号通知”),对化妆品制造等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作了特殊规定,由于该文件执行至2015年底止,从2016年开始是按30%还是恢复按15%扣除,成为了悬念。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件”)终于出台,相关特殊扣除政策得以延续。 影响 该通知是财税〔2012〕48号文件的延续,对化妆品制造等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继续沿用之前的特殊规定,与此同时,也为当前的结构性减税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主要内容 一、 三类行业税前扣除标准依旧维持在30% 广告费用是化妆品、医药、饮料三行业销售费用的主要支出。为扶植该三行业的发展,近日出台的 “41号文件”延续了“48号通知”加倍扣除“广告宣传费”的特殊政策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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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为贯彻落实2017年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2017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总局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根据《2017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结合落实《“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确定2017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要点。 影响 该通知明确,全面推进打击侵权假冒跨区域跨部门协作,同时信息公示、信用监管和联合惩戒成为打击侵权假冒的有力“武器”。 主要内容 一、持续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整治要点明确提出持续深入推进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治理、农村和城乡接合部市场治理、中国制造海外形象维护“清风”行动等重点领域整治。 二、着力抓好打击侵权假冒重点工作的落实着力抓好打击侵权假冒重点工作的落实,包括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加大成品油市场监管力度,持续保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高压态势。 三、全面推进打击侵权假冒跨区域跨部门协作要点提出全面推进打击侵权假冒跨区域跨部门协作,要推广京津冀、长三角、泛珠三角地区执法协作经验,推动打击侵权假冒区域合作。全面落实两法衔接,督促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参与打击侵权假冒“两法衔接”信息共享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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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4年7月发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获得当年G20布里斯班峰会的核准,在G20的大力推动下,目前已有100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中国向G20承诺实施“标准”,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近日,为了履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国际义务,规范金融机构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行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影响《管理办法》对中国税收居民,影响非常小,开立银行账户几乎没有变化。对在中国境内开立账户的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影响较大。这里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在开立金融账户时,需要详细填写账户持有人或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包括姓名(名称)、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等信息,并应确保信息真实、准确。上述信息报送到相关部门后,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国对外签订的协议交换给账户持有人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 内容一、标准的内容根据“标准”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首先由一国(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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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开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53号),税务总局决定联合海关总署共同开展海关缴款书联网核查信息化管理工作,在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中增加海关缴款书联网核查功能,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影响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实现联网核查,能将有效杜绝违法犯罪份子伪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事前防范虚抵进口增值税。内容一、系统功能启用后的变化:1、将收发函的传递方式由邮寄调整为通过核查系统实现;2、对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申请后,发函时限由15日调整为7个工作日;3、纳税人申请数据核对时,需提供海关缴款书、其他资料和与原件一致的电子影像资料,不再需要提供海关缴款书复印件;4、对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核查系统向重号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函,如需要可通过核查系统向税款入库地直属海关发函,进行核查;5、税务机关在对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核查时,可通过审核企业外汇付汇信息、进口合同信息等资料对企业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性和真实性进行确认。二、其他事项除上述要求外,海关缴款书核查相关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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