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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大说法 News
背景2016年1月1日,全国31个试点城市开始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支出,允许其在一定额度内进行税前扣除。为使更多纳税人享受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及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影响《通知》的发布有利于进一步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使其与基本医保衔接互补,从而减轻个人医疗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内容一、政策内容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二、适用对象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三、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规范和条件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见附件)开发...
发布时间: 2017 - 06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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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明确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发布本公告。影响该公告明确,企业作为购买方索取以及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按照相关的要求提供或者完善相关的信息。此外,销售方还应按照实际情况开具。该公告的出台,使得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更加规范化,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信息的真实性,进一步营造真实公平的税收环境。主要内容一、公告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二、公告指出,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公告同时指出,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三、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法条连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http://www.c...
发布时间: 2017 - 06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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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管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根据相关文件,对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处理作出规范化的操作规程。影响该通知有限列举了不同类型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并且明确对于该类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处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规范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出具,并且有效防范税收风险。主要内容一、     走逃(失联)企业的异常凭证(一)   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二)   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二、税收风险分析评估中发现的异常凭证 发生下列第二种情形,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实施约谈的,在纳税人主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暂停该纳税人开具发票,并将其取得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录入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系统。(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在购进、销售货物(服务)品名明显背离,虚假填列纳税纳税申报表特定项目以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等。(二)   电话、地址等税务登记信息虚假无法联系或两次约谈不到。&...
发布时间: 2017 - 06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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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为解决农产品的增值税、抵扣(扣除)以及退税问题,落实国务院精神。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影响该通知明确简并税率,即将以前的增值税13%并为11%,其次就是明确了农产品销售发票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特定对象的纳税负担,解决了农产品销售的发票问题。主要内容一、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
发布时间: 2017 - 06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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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五证合一”、“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相继实施有效提升了政府行政服务效率,降低了市场主体创设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新力,但目前仍然存在各类证照数量过多、“准入不准营”、简政放权措施协同配套不够等问题。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就加快推进“多证合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影响 “多证合一”改革从全面梳理整合各类涉企证照事项入手,通过减少证照数量,简化办事程序,降低办事成本,以“减证”推动“简政”,有利于从根本上推动涉企证照事项的削减,以进一步压缩企业进入市场前后的各类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减少制约创业创新的不合理束缚,进一步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内容《意见》指出,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非按法定程序设定的涉企证照事项一律取消。对于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可以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对于关系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的涉企证照事项继续予以保留,加强准入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意见》明确,将信息采集、...
发布时间: 2017 - 06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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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根据国务院决定,5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制定下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问题进行了明确。5月4日,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5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通知》《评价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订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以下简称《公告》)。影响《评价办法》明确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条件、评价程序和评价管理工作内容。而《公告》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相关政策的相继出台,有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减轻其税负负担,又可以降低财务费用,进一步激励企业研发、创新投入。《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与此相一致,《公告》适用于2017—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内容(一)  明确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发布时间: 2017 - 06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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